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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呂金龍被 告 柯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騰空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即成家立業第一大廈)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編號2 (上層)予原告,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 元(即原告陳報之停車位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