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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成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29,988 元,應繳裁判費44,8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3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