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歐凱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士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