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王靖夫律師原告與被告陳李泂宏間歸入權行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