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瀞葵原 告 曾秀玲原告與被告林秀芳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