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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翁晏潔被 告 彩園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恩聖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96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確認解任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