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洪翠雲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黃國清被 告 黃清道被 告 洪清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請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新臺幣(下同)6,106,
016 元之價金請求權不存在,聲明第2 項請求遷讓高雄市○○區○○路○○○ ○○ 號建物,該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00,7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06,716 元(計算式:6,106,016 元+300,700 元=6,406,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 4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