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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葉林玉緞被 告 葉見來被 告 葉明三被 告 葉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其中屬原地籍總歸戶前湖內段381-3 地號(面積130 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依系爭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000 元計算,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0,000 元(計算式:9,000 元/ ㎡×130 ㎡=1,17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