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林玉碑訴訟代理人 陳平和原告與被告李國秀間履行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