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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黃新佳被 告 如新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光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209 號恢復股東身份事件101 年10月15日於民事第一法庭成立之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故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73,000 元【計算式:123,000 +1,650,000 =1,773,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之訴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