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蔡懷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一品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銘揮被 告 曾瑞堂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複 代 理人 簡涵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