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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蔡懷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一品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銘揮被 告 曾瑞堂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複 代 理人 簡涵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