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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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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