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被 告 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