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被 告 李福豪兼訴訟代理 汪宜庭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
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