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福豪兼 訴 訟代 理 人 汪宜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