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林山下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參 加 人 鳴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被 告 葉三吉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