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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 告 國華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迎勝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被 告 鳳山國富D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