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謝博丞被 告 徵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家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謝岷道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798號塗銷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