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謝岷道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鄭文芳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謝博丞被 告 徵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家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當事人間塗銷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