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猛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80年8 月3 日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書)內容只出現3 次華民外科診所,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2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卻引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7 號判決之爭點效,進而認定系爭契約書之內容出現2 次「華民外科診所」及1 次「華民診所」,與聲請人所提系爭契約書內容不符。且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說明「華民外科診所」與「華民診所」同時並存,為不同事業主體,當然不受87年判字第41號既判力所及。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60號判決說明訴外人吳管、魏平蟾、戴榮錦與華民外科診所賀光勛間為僱傭關係等認定不同,據此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繼承、債權讓與關係、合作契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法無因管理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聲明之各項請求,經系爭判決認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高雄高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1 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僅係就系爭判決理由當否之指摘,尚非屬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