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文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新進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8,351,042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5,6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