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梁財明
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被 告 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