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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梁財明

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蔡坤展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被 告 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