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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邱榮政訴訟代理人 邱榮豐上列參加人因梁財明、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與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第59條第2 項所定程式,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參加訴訟所輔助之一造。

(二)本訴訟及當事人。

(三)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日期: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