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邱榮政訴訟代理人 邱榮豐上列參加人因梁財明、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與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第59條第2 項所定程式,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參加訴訟所輔助之一造。
(二)本訴訟及當事人。
(三)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