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邱榮政訴訟代理人 邱榮豐聲請人因梁財明、梁在發、張梁秀花、梁秀珍與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本法第5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參加人係分配於重劃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因部分土地位在兩造爭訟之位置,迄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故與兩造間之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1923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特此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用,且未表明究為輔助何造當事人而參加,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仍未遵期繳納裁判費及陳明上開事項,其所為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