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 凃淑華兼訴訟代理人 凃淑敏被 告 凃國賢被 告 凃吉隆被 告 凃慶茂原告與被告凃國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8月5 具狀追加被告凃吉隆、涂慶茂,原告就上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6,365 元(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 122485 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509、615 建號建物之鑑定價額為3,492, 731元,是本件原告追加被告2 人,可得之利益為1,746,365 元,即3,492,731 元÷8 人×原告2 人×被告2 人=1,746,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