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 訴 人 劉景泰被 上訴人 李慕慈
王俊欽之遺產管理人李育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移轉股份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
5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