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 告 劉景泰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被 告 李慕慈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被 告 王俊欽之遺產管理人李育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移轉股份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