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 告 劉詩玟(原名:劉思彣)被 告 劉政順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零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4 月間,購買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弄○ 號,下稱系爭房地)。由於原告債信瑕疵之故,乃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並以被告名義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辦房屋貸款,並由原告配偶即訴外人陳發丁按月匯款至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以扣繳房貸本息。嗣原告於99年11月間多次向被告為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惟遭被告所拒,原告即未再匯款至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以繳納房貸,致系爭房地遭聯邦銀行聲請拍賣,於
100 年12月19日由訴外人徐兆安以新台幣(下同)6,400,000 元拍得,經扣除必要費用及執行債權後,尚餘2,049,554 元發還被告。又原告以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被告取得上開分配金額即無法律上原因,爰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分配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49,5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①伊於借名登記為系爭房地名義上所有人期間,曾為原告代墊系爭房地97年至100 年之房屋稅共30,568元,及94年至99年之地價稅共35,792元。②原告於83年11月8日向伊借款65,600元,並簽發同面額之票號042191號本票1紙(下稱A 本票)予伊供擔保(下稱第一筆借款),迄未償還。③原告曾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於99年11月8 日向伊借款600,000 元,並簽發同面額之票號472151號本票1 紙(下稱
B 本票)予伊供擔保(下稱第二筆借款),迄未償還。④原告於94年4 月11日曾向伊借款1,220,000 元,以支付購買系爭房地之自備款(下稱第三筆借款),迄未返還。⑤原告於
84 年 至88年間曾向伊借款300,000 元,之後僅還款20,000元,尚欠280,000 元(下稱第四筆借款)。⑥原告於84年至88年間曾向訴外人即兩造胞弟劉政修借款300,000 元(下稱第五筆借款),仍未償還,劉政修已將上開300,000 元借款債權讓予伊。伊總計得請求原告給付2,531,960 元,爰與原告上開債權相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係被告姊姊,訴外人劉林蘭為兩造母親,訴外人劉政修
則為兩造弟弟,原告於94年間購買系爭房地,與被告約定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㈡系爭房地嗣因未繳貸款,遭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於100年1
2月19日經本院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01283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由訴外人徐兆安以6,400,000元拍得,扣除執行債權額及必要費用後,尚餘2,049,554元,並已發還被告。
㈢附表所示之內容,係原告於母親去世後之100 年間某日,在
其所經營之後勁夜市海產攤,與訴外人即兩造胞弟劉政修、劉政修之妻子楊麗珠之對話內容。
四、本件之爭點:㈠原告得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拍賣
分配款2,049,554 元?㈡被告代墊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為何?被告能否主
張抵銷?㈢兩造間有無被告主張之第一筆、第二筆、第三筆、第四筆、
第五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被告主張該5 筆借款債權與原告上開債權相抵銷,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拍賣分配款2,049,554 元,理由如下:
1.按稱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是借名人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2.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伊於94年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乙情,為被告自認屬實(見本院訴字卷第106頁),核與證人林金足、葉佐民、謝昇達於另案審理時結證相符(見101年度訴字第946號卷第175、176、174、176、178頁),復有繳交系爭房地貸款之匯款回條可資佐證(見101年度訴字第946號卷第90~113頁),堪信為真實。
3.又系爭房地嗣因未繳貸款,遭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於100年12月19日經本院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01283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由訴外人徐兆安以6,400,000元拍得,扣除執行債權額及必要費用後,尚餘2,049,554元,並已發還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審核閱無訛,是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4.另原告以起訴狀為終止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起訴狀業已送達被告,有起訴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司雄調卷第3~4頁、第13頁),是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被告受領上開拍賣分配款2,049,554元即無法律上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拍賣分配款2,049,554元,即屬有據。
㈡被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就伊代墊系爭房地
97年至100年之房屋稅共30,368元,及94年至99年地價稅共35,792元,請求原告返還,被告主張以此部分金額與原告上開債權相抵銷,為有理由:
1.經查,被告主張伊於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存續期間,曾代墊系爭房地94年至99年之地價稅共35,792元乙情,核與其提出之94年至99年地價稅繳納證明相符(見本院司雄調卷第23~24頁),堪可採信。另被告主張代墊97年至100年之房屋稅共30,568元乙情,固據提出97年至100年之房屋稅繳納證明(見司雄調卷第19~22頁),然核對被告上開提出之房屋稅繳稅證明,顯示97年至100年繳納之房屋稅依序為8,077元、7,861元、7,766元、6,664元,合計被告代墊之房屋稅為30,368元,其主張30,568元云云,應有誤會。
2.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本於借名登記關係,為原告代墊系爭房地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66,160元【計算式:地價稅35,792元+房屋稅30,368元=66,160 元】,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6 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返還之,準此,被告以上開代墊款與原告上開債權相抵銷後,原告仍得請求被告給付1,983,394 元,堪予認定。
㈢兩造間就被告主張之第一筆、第二筆、第三筆、第四筆、第
五筆借款消費借貸關係均不存在,被告無從據以與原告上開債權抵銷,理由如下:
1.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時,須就其發生所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本件被告主張兩造間有第一筆至第五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乙情,均為原告所否認,依首揭說明,當由被告就兩造間就各筆借款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其確有交付各筆借款予原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爰逐筆說明如下:
2.就第一筆借款而言①被告主張伊於83年11月8日借款65,600元予原告,原告並簽
發同面額之A 本票供擔保乙情,固據提出A 本票為憑(見司雄調卷第16頁),然為原告所否認,辯稱A 本票係伊向彰化一位王先生購買檳榔青,開立予王先生以支付買賣價金,之後王先生持該本票來伊家裡收款,因伊不在家,乃交付65,600元予母親劉林蘭,委託劉林蘭轉交給王先生,並請劉林蘭將該本票收回,劉林蘭收回後一直放在她那裡,伊也沒有跟她要回來,之後劉林蘭過世後,A 本票即遭被告取走等語。
②經查,A 本票上未記載簽發原因,亦未指定受款人,尚難據
以證明A 本票係原告交付予被告或原告有向被告借款之事實。且被告一直與母親劉林蘭同住,於劉林蘭過世之後,仍住在原房屋,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111 頁),可見被告極易取得劉林蘭遺物,則原告辯稱A 本票係劉林蘭過世後,被告從劉林蘭包包取得乙情,非無所憑。
③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有交付第一筆借款予原告之證據,自難信其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3.就第二筆借款而言①被告主張原告曾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於99年11月8 日向伊借
款600,000元,並簽發同面額之B本票予伊供擔保乙情,固據提出B本票(見司雄調卷第16頁)及劉林蘭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訴字卷第100頁)為憑,然為原告所否認,辯稱B本票係伊於99年11月8 日向母親劉林蘭借款60萬元所簽發交予劉林蘭之擔保,劉林蘭過世後,被告才在劉林蘭遺留的包包中拿到這張本票,伊於99年已與被告交惡,不可能向被告借錢,當時伊係跟劉林蘭借錢,不是向被告借款等語。
②經查,B本票未記載簽發原因,亦未指定受款人,有該本票
附卷足核(見司雄調卷第16頁),又被告極易取得劉林蘭遺物乙情,已如前述,顯難以被告取得原告簽發之B 本票乙情,遽認B 本票係原告交付予被告供第二筆借款之擔保。另訴外人即被告姊夫洪偉洲於99年11月8 日匯款60萬元至劉林蘭郵局帳戶,有被告前揭所提之劉林蘭郵局存摺影本附卷可稽,而劉林蘭隨後於同日在原告陪同下,前往郵局臨櫃提領60萬元,當場交付原告之事實,亦據原告自認屬實(見本院訴字卷第75頁)。然由證人洪偉洲到庭證稱:伊於99年11月8日有匯款60萬元至伊岳母劉林蘭帳戶,因被告前幾天晚上打電話跟伊聯繫說劉林蘭已經向他吵很久說要60萬元,被告說要跟伊借60萬元,叫伊匯到劉林蘭的帳戶,伊知道這筆錢是原告要借的,但伊不可能把錢借給劉林蘭,因劉林蘭已經80幾歲了,伊是要借給被告,劉林蘭有打電話給伊太太,說原告要借60萬元,要伊們幫忙,劉林蘭有提到原告的債主追錢追得很厲害,有提到要斷手斷腳,但該筆款向伊不是要借給原告,因為原告從沒有跟伊聯絡過,且伊也不可能借給原告,因為伊知道原告信用不好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07 ~
108 頁),可知洪偉洲匯款60萬元至劉林蘭帳戶,係因劉林蘭曾向被告吵很久要60萬元,被告不得已才轉向洪偉洲借款,被告主觀意思是要將該筆60萬元借予母親劉林蘭,而非要借給原告,參酌原告取得該筆60萬元,係其陪同母親劉林蘭去郵局臨櫃提領取得之事實,已如前述,是原告辯稱該筆60萬元係向劉林蘭借得乙情,足可憑信。縱使被告明知劉林蘭需要該筆60萬元係要交付原告,亦難認兩造間對於該筆60萬元借款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
③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有向被告借款該筆60
萬元之約定,難認兩造間有第二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4.就第三筆借款而言①被告主張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之自備款1,220,000 元,係伊於
94年4 月11日貸予原告乙情,固提出伊與劉林蘭郵局存摺影本為據(見司雄調卷第17~18頁),並執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上有「94/4/11 收訖」之記載為憑(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然為原告所否認,辯稱系爭房屋之自備款,係伊向友人借款支付,並未向被告借款。
②經查,被告上開所提之伊與劉林蘭郵局存摺影本,固能證明
伊與劉林蘭於94年4 月11日,分別提款62萬元、40萬元之事實,然尚難認所提領之款項均係交給原告,況上開提領金額為102 萬元,亦非被告主張借款之金額122 萬元。另證人即兩造胞弟劉政修雖證稱:系爭房屋係被告要購買的,原本被告沒有要買房子,是伊母親(即劉林蘭)建議被告去買,跟被告說買房子一方面可以投資,一方面可以給姊姊(即原告)住,被告也沒有損失,被告才去買系爭房地,伊於94年曾有一次陪劉林蘭及被告去高雄市○○區○○街○○○ 巷○○弄○號當時還是建商的銷售中心,繳交一百零幾萬元給銷售小姐云云(見本院訴字卷第72~74頁),惟觀諸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買賣總價金4,408,600 元,買方分次付款時間及條件:「第一次付款:買方於民國94年1 月15日預購訂金時已給付賣方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第二次付款:簽約,貳拾捌萬肆仟壹佰元」、「第三次付款:備件,貳拾陸萬捌仟元」、「第四次付款:完稅,壹拾萬柒仟貳佰元」、「第五次付款:貸款參佰陸拾捌萬伍仟元」,第四次付款下方並有手寫註記「94/4/11 收訖」等字,此有該買賣契約附卷足核(見本院訴字卷第83頁),堪認系爭房屋之自備款合計僅723,600 元至明,劉政修證述陪同被告去繳納自備款「一百零幾萬元」云云,顯係虛偽杜撰之詞,要無可採。
④綜上,被告上開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第三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5.就第四筆借款而言①被告主張原告於84年至88年間曾向伊借款300,000元,之後
僅還款20,000元,尚欠280,000 元乙情,係以附表編號42所示之對話,原告有坦承欠被告30萬元、已還2 萬元為其主要依據(見本院訴字卷第12~17頁),然為原告所否認,辯稱伊於附表所示對話中提及「欠被告30萬元,已經還了2 萬元」等詞,是因伊曾邀被告投資鴻源投資公司(下稱鴻源公司)30萬元,後來鴻源公司倒了,伊對於他們不好意思,所以才願意償還被告上開投資失利款項30萬元等語。
②經查,原告於附表編號42所示對話,固有坦承欠被告30萬元
,已還2 萬元之情詞(見本院訴字卷第14頁),惟詳閱附表全部對話內容,均未見原告或訴外人劉政修、楊麗珠曾提及該筆欠款之原因,自難據此認定有第四筆借款存在。佐以鴻源公司係以高利率誘使大眾投資,非法吸金高達1000億元,嗣於79年間突然倒閉,此為公眾所知之事實,而由附表編號42至50所示之對話內容,顯示訴外人劉政修、楊麗珠先質疑原告欠被告之金額應為40萬元,而非僅原告所稱之30萬元,原告隨即表示:「你不用說這些,那麼多年了,那麼多年前的事了,我是對不起他啦。」等情(見本院訴字卷第14 頁),可知原告係就多年前的事情對被告感到愧歉,核與原告辯稱伊介紹被告投資鴻源公司30萬元,之後鴻源公司倒閉,對被告不好意思,答應償還被告該筆30萬元投資損失之情詞相符。
③另證人劉政修固到庭證稱:伊知道原告於84年至88年間有向
被告借款40萬元,原告有欠別人錢,別人要對原告斷手斷腳,好像是原告在外面簽賭欠錢,伊沒有親眼看到被告借40萬元,因為伊跟哥哥(即被告)與母親(即劉林蘭)都住在一起,被告有跟伊及母親提到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
72 頁 ),然其證稱被告貸與原告之金額為40萬元,與被告主張之借款金額為30萬元,已然不符,且其所稱有第四筆借款存在乙事,係聽被告事後告知,而非其親自見聞,自難作為被告有貸與原告第四筆借款之證據採用。
④從而,被告主張有借予原告第四筆借款云云,委無可採。
6.就第五筆借款而言①被告主張原告於84年至88年間曾向訴外人劉政修借款300,
000 元乙情,係以原告於附表對話內容有坦承積欠劉政修30萬元為其主要依據(見本院訴字卷第12~17頁),然為原告所否認,辯稱附表對話內容伊有提到欠劉政修30萬元,係因之前伊邀劉政修投資鴻源公司30萬元,後來鴻源公司倒閉,劉政修要求伊賠償投資損失,伊才答應他等伊工作穩定,房子處理好了,再還他,但伊沒有向他借款,這30萬元是劉政修自己的投資損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0頁)。
②經查,原告於附表編號36~39、45~48所示對話內容,固有
坦承欠劉政修30萬元乙情(見本院訴字卷第14頁),惟細繹附表全部對話內容,均未見原告或訴外人劉政修、楊麗珠有提及該筆欠款原因為原告向劉政修借款。而證人劉政修到庭雖證稱:原告於84年至88年間,有向伊借款30萬元,伊從郵局帳戶提領30萬元出來,以現金交付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然卻未提出相符之提款證明以佐其說,尚難遽信。
③另被告亦未提出其他劉政修有貸與原告第五筆借款之證據,自難採信有第五筆借款存在。
7.從而,被告所主張兩造間第一筆至第五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均不存在,被告執此五筆借款債權與原告上開債權相抵銷,洵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拍賣後分配之餘額2,049,554 元,被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得請求原告返還伊代墊系爭房地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66,160元,均屬有據,至於被告另主張兩造間有第一筆至第五筆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不足採。又將被告上開代墊稅款與原告上開債權相互抵銷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1,983,394 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83,3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5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之部分,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因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之主張,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編號│對話人│內容 │├──┼───┼──────────────────────────────────┤│ 1 │原告 │怎樣?劉政修,怎樣? │├──┼───┼──────────────────────────────────┤│ 2 │劉政修│媽媽那個保險… ││ │(兩造│ ││ │胞弟)│ │├──┼───┼──────────────────────────────────┤│ 3 │楊麗珠│新光人壽。 ││ │(劉政│ ││ │修妻)│ │├──┼───┼──────────────────────────────────┤│ 4 │原告 │你講。 │├──┼───┼──────────────────────────────────┤│ 5 │劉政修│媽媽那個保險,需要妳親自簽名,因為妳改過名字,所以妳… │├──┼───┼──────────────────────────────────┤│ 6 │楊麗珠│那時受益人是老爸,那時候沒有改,那就是每個人要在他(指保險公司人員)││ │ │面前簽名蓋章。 │├──┼───┼──────────────────────────────────┤│ 7 │劉政修│才算數。 │├──┼───┼──────────────────────────────────┤│ 8 │楊麗珠│如果妳願意,我就帶他來,就是在他面前簽個名,拿一個簡便的印章,還有身││ │ │分證正反面,因為妳改名,所以還要請妳調個戶籍謄本。 │├──┼───┼──────────────────────────────────┤│ 9 │原告 │到底是要怎樣? │├──┼───┼──────────────────────────────────┤│ 10 │楊麗珠│壽險20萬啊。 │├──┼───┼──────────────────────────────────┤│ 11 │原告 │20萬喔,20萬是很重要嗎? │├──┼───┼──────────────────────────────────┤│ 12 │楊麗珠│妳不去申請,錢就被保險公司拿去了啊,怎麼會不重要? │├──┼───┼──────────────────────────────────┤│ 13 │原告 │喔,你們在地下室有搜到金子嗎? │├──┼───┼──────────────────────────────────┤│ 14 │劉政修│我跟妳說啦,妳那些金元寶,媽說早就還妳了,妳早就賣掉了,妳別再跟我說││ │ │甚麼金子不金子的,重點不是金子,我若要下去找,也只剩地下室而已。 │├──┼───┼──────────────────────────────────┤│ 15 │原告 │我說給你聽啦! │├──┼───┼──────────────────────────────────┤│ 16 │劉政修│根本就沒什麼金子,連金子在哪都不知道。 │├──┼───┼──────────────────────────────────┤│ 17 │原告 │絕對有啦,母親有跟我說過啦,就是有啦! │├──┼───┼──────────────────────────────────┤│ 18 │劉政修│有?好啊,妳說妳有金元寶,明明媽就跟我講妳的所有金子妳都拿回去了,妳││ │ │哪還有金子啊? │├──┼───┼──────────────────────────────────┤│ 19 │原告 │哪時阿?媽有把我的金子還我? │├──┼───┼──────────────────────────────────┤│ 20 │劉政修│我跟妳說啦,就算有找到金子,還是還給大家啦! │├──┼───┼──────────────────────────────────┤│ 21 │楊麗珠│是啊。 │├──┼───┼──────────────────────────────────┤│ 22 │劉政修│是誰的就各自拿回去,不然妳去問大姊、妳去問二姊,妳去問張世盈、張世韜││ │ │,看我是不是有這樣說,妳不要跟我扯那個,我現在跟妳說。 │├──┼───┼──────────────────────────────────┤│ 23 │原告 │怎樣?扯怎樣? │├──┼───┼──────────────────────────────────┤│ 24 │劉政修│妳現在就是… │├──┼───┼──────────────────────────────────┤│ 25 │原告 │來,我來,我先說,我先說給你聽,我一開始是50萬,我跟人家做牛排(註: ││ │ │合夥開牛排館)50萬而已。 │├──┼───┼──────────────────────────────────┤│ 26 │劉政修│嘿,那是妳的事。 │├──┼───┼──────────────────────────────────┤│ 27 │楊麗珠│對呀。 │├──┼───┼──────────────────────────────────┤│ 28 │劉政修│妳欠哥哥(即被告)的有多少? │├──┼───┼──────────────────────────────────┤│ 29 │原告 │我欠他多少啦? │├──┼───┼──────────────────────────────────┤│ 30 │劉政修│妳欠他多少? │├──┼───┼──────────────────────────────────┤│ 31 │原告 │我欠他多少,你問他呀?我欠他多少?我問你啦,你說師父說的,那姊妹呀有││ │ │困難時,向他… │├──┼───┼──────────────────────────────────┤│ 32 │劉政修│妳不要再扯那個,怎樣妳就說。 │├──┼───┼──────────────────────────────────┤│ 33 │原告 │我哪有扯?他對待我這樣。 │├──┼───┼──────────────────────────────────┤│ 34 │楊麗珠│我並沒有叫妳馬上還錢。 │├──┼───┼──────────────────────────────────┤│ 35 │劉政修│我們現在也沒有人說要向妳討錢。 │├──┼───┼──────────────────────────────────┤│ 36 │楊麗珠│妳欠劉政修30萬,我們也是說沒辦法啊。 │├──┼───┼──────────────────────────────────┤│ 37 │劉政修│妳不就不還我了嗎?不就不想還我了? │├──┼───┼──────────────────────────────────┤│ 38 │原告 │來,好,我說、我說。 │├──┼───┼──────────────────────────────────┤│ 39 │劉政修│我是每次見面都跟你討錢嗎? │├──┼───┼──────────────────────────────────┤│ 40 │楊麗珠│跟人家(指劉政順)算清楚就好了啊。 │├──┼───┼──────────────────────────────────┤│ 41 │劉政修│妳跟人家算清楚就好啊,妳扯那個幹什麼? │├──┼───┼──────────────────────────────────┤│ 42 │原告 │我怎麼會跟他不清楚?我甚至還跟雀仔(劉政順之妻),我們各拿一本簿子,││ │ │雀仔還有簽名耶,來,我欠他的30萬裡面,我已經還他2 萬了,雀仔有簽名的││ │ │歐,這裡雀仔還有簽名的歐。 │├──┼───┼──────────────────────────────────┤│ 43 │劉政修│為什麼哥說是欠他40萬?妳說2萬? │├──┼───┼──────────────────────────────────┤│ 44 │原告 │我告訴你,他那30萬,如果是40萬,恁爸就馬上死。 │├──┼───┼──────────────────────────────────┤│ 45 │劉政修│啊,我的連寫都沒寫,那妳要怎麼講啊?(指原告彣欠劉政修的錢都沒有立借││ │ │據) │├──┼───┼──────────────────────────────────┤│ 46 │原告 │對呀。 │├──┼───┼──────────────────────────────────┤│ 47 │劉政修│妳連寫都沒寫,怎麼?妳連寫都沒寫的,妳是不是打算連一毛錢都不想要還我││ │ │樓? │├──┼───┼──────────────────────────────────┤│ 48 │原告 │我哪有不還你? │├──┼───┼──────────────────────────────────┤│ 49 │劉政修│對呀!這不就得了,要妳就跟他扯清楚,到底是40萬還是30萬,妳就跟他講清││ │ │楚啊。 │├──┼───┼──────────────────────────────────┤│ 50 │原告 │你不用說那些,那麼多年了,那麼多年前的事了,我是對不起他啦。 │├──┼───┼──────────────────────────────────┤│ 51 │楊麗珠│我們也沒有要跟妳要錢啊。 │├──┼───┼──────────────────────────────────┤│ 52 │原告 │我知道、我知道。 │├──┼───┼──────────────────────────────────┤│ 53 │楊麗珠│大哥他的意思,妳要跟他算清楚。 │├──┼───┼──────────────────────────────────┤│ 54 │原告 │珠啊、珠啊,妳聽我說,要怎樣才會清楚? │├──┼───┼──────────────────────────────────┤│ 55 │劉政修│怎麼樣弄清楚?當面妳講。 │├──┼───┼──────────────────────────────────┤│ 56 │原告 │來,你聽我說,你聽我說。 │├──┼───┼──────────────────────────────────┤│ 57 │劉政修│等一下,妳每次都只會拿姊夫出來擋。 │├──┼───┼──────────────────────────────────┤│ 58 │原告 │(生氣)什麼我都拿姊夫出來擋? │├──┼───┼──────────────────────────────────┤│ 59 │劉政修│難道不是嗎? │├──┼───┼──────────────────────────────────┤│ 60 │原告 │今天我不用炒菜嗎?不用我煮飯嗎?不需要我做事嗎(意思指伊非常忙碌) │├──┼───┼──────────────────────────────────┤│ 61 │劉政修│妳星期六不休息嗎? │├──┼───┼──────────────────────────────────┤│ 62 │原告 │我星期六跟他(指劉政順)打電話,他連接都不給我接,叫我要跟他怎樣? │├──┼───┼──────────────────────────────────┤│ 63 │劉政修│妳打電話要幹嘛?妳應該當面說啊? │├──┼───┼──────────────────────────────────┤│ 64 │原告 │我跟妳說,我載媽去玩,平常星期六的時候,我都載媽去玩。 │├──┼───┼──────────────────────────────────┤│ 65 │劉政修│妳哪有載媽出去玩啊? │├──┼───┼──────────────────────────────────┤│ 66 │原告 │我若沒載媽出去玩,我馬上死,我出去馬上被車撞死。 │├──┼───┼──────────────────────────────────┤│ 67 │楊麗珠│有一次啦,台東啦,隔天一大早馬上回來。 │├──┼───┼──────────────────────────────────┤│ 68 │劉政修│哈哈哈,5萬年才一次。 │├──┼───┼──────────────────────────────────┤│ 69 │原告 │哪有一大早就回來? │├──┼───┼──────────────────────────────────┤│ 70 │楊麗珠│妳去錯了禮拜,去台東岩灣啊。 │├──┼───┼──────────────────────────────────┤│ 71 │劉政修│唉,沒有的事。 │├──┼───┼──────────────────────────────────┤│ 72 │原告 │不對的禮拜? │├──┼───┼──────────────────────────────────┤│ 73 │劉政修│對,明明去錯的禮拜。 │├──┼───┼──────────────────────────────────┤│ 74 │楊麗珠│母親節前的那個禮拜,還是後來的那個禮拜?對不對? │├──┼───┼──────────────────────────────────┤│ 75 │劉政修│對啊,去台東去錯了禮拜。 │├──┼───┼──────────────────────────────────┤│ 76 │楊麗珠│媽跟妳去,結果太早去了,太早去了。 │├──┼───┼──────────────────────────────────┤│ 77 │原告 │我去了,我帶媽去啦,妳不用講一個禮拜啦,我平常帶她去玩你不知道啦。 │├──┼───┼──────────────────────────────────┤│ 78 │劉政修│啊,三四十年才出現一次啦。 │├──┼───┼──────────────────────────────────┤│ 79 │原告 │那我問你,她願意跟你去嗎? │├──┼───┼──────────────────────────────────┤│ 80 │劉政修│她哪會不願意跟我去玩? │├──┼───┼──────────────────────────────────┤│ 81 │楊麗珠│我們常常帶她去吃飯呢!每次我們帶她去吃飯是怎樣? │├──┼───┼──────────────────────────────────┤│ 82 │原告 │我和她約要去南鯤鯓啦,她說好,結果她就勾起來了(指母親就過世了)。 │├──┼───┼──────────────────────────────────┤│ 83 │楊麗珠│她很難邀。 │├──┼───┼──────────────────────────────────┤│ 84 │原告 │廢話。 │├──┼───┼──────────────────────────────────┤│ 85 │楊麗珠│對啦,可是現在講這個不重要,不是在講誰比較孝順吧? │├──┼───┼──────────────────────────────────┤│ 86 │原告 │對!不用說那些。 │├──┼───┼──────────────────────────────────┤│ 87 │劉政修│那妳說,接下來怎麼弄? │├──┼───┼──────────────────────────────────┤│ 88 │原告 │我說啥?我要跟你講你大哥,今天我缺50萬,我自己的房子耶,我不能貸出來││ │ │嗎?我真的不能貸出來嗎? │├──┼───┼──────────────────────────────────┤│ 89 │劉政修│妳不是上次才說妳缺200萬,現在怎麼只剩下缺50萬? │├──┼───┼──────────────────────────────────┤│ 90 │原告 │我告訴你,我是起初、我起初、起初,我缺50萬的時候,我說順仔(指劉政順││ │ │),拜託啦。 │├──┼───┼──────────────────────────────────┤│ 91 │劉政修│來,等一下,我告訴妳,妳那天那個明明就是法律顧問或是代書什麼東西,根││ │ │本不是要來跟妳要錢的,你還說他是來向妳討日仔會2 萬元,每天來跟妳討2 ││ │ │萬元。 │├──┼───┼──────────────────────────────────┤│ 92 │原告 │那個如果是代書我就立刻死,那個就是來收日仔會的。 │├──┼───┼──────────────────────────────────┤│ 93 │劉政修│來收日仔會?還會說叫妳和妳老公談談看,談一談,有什麼問題,再跟他說。│├──┼───┼──────────────────────────────────┤│ 94 │原告 │我會跟他講。 │├──┼───┼──────────────────────────────────┤│ 95 │劉政修│拜託。 │├──┼───┼──────────────────────────────────┤│ 96 │原告 │我跟他說,拜託,下個禮拜,下個月,下禮拜,不要再來跟我收了,因為我現││ │ │在真的很困難,如果不是這樣,我馬上死,那如果不是日仔會我馬上死,我今││ │ │天繳到(這個月)19號。 │├──┼───┼──────────────────────────────────┤│ 97 │劉政修│媽替你處理掉很多了啦。 │├──┼───┼──────────────────────────────────┤│ 98 │原告 │她替我處理什麼啦?被你哥用3個月後, │├──┼───┼──────────────────────────────────┤│ 99 │劉政修│我跟妳說…。 │├──┼───┼──────────────────────────────────┤│ 100│原告 │好啦,不要再說了,不要當就不要當啦,我情願給法院(拍賣)啦,你們那些││ │ │錢我也不要了。 │├──┼───┼──────────────────────────────────┤│ 101│劉政修│什麼不要?妳最好不要被法院拍賣去還妳的債。 │├──┼───┼──────────────────────────────────┤│ 102│原告 │還我什麼債? │├──┼───┼──────────────────────────────────┤│ 103│劉政修│法院拍賣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