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 訴 人即先位之訴 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上訴人即備位之訴 劉榮靈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6 月5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預備合併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