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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長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忠誠原 告 任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8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