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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 告 蕭柏成

李幸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複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易道琴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