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道琴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蕭柏成
李幸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複 代理 人 葉婉玉律師
黃暘勛律師陳錦昇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
900 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60,000元,尚有900 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