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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高雄關帝廟法定代理人 黃富濃(原名黃富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子雲間102 年度訴字第2095號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