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上 訴 人 黃聰智
陳瀅因被上訴人 莊雅惠
莊孝潤莊孝武莊孝彰張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