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上 訴 人 莊雅惠
莊孝潤莊孝武莊孝彰張麗娟被上訴人 陳瀅因
黃聰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3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