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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瑞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103 年2 月12日民事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92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