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 告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訴訟代理人 陳兆和
鄭瑞崙律師李幸倫律師被 告 陳子呈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並主張應給付原告1,590,91
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7,
918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依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