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宇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蘭間102 年度訴字第2265號交付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