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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薛欽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且上訴人上訴之3 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3 =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裁判日期: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