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4號上 訴 人 孫淑盈被 上訴人 王麗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74 號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