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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黃福義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陳柏源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