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黃福義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被 告 陳柏源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