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6號上 訴 人 劉雨鈞被上訴人 劉煌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