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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麥陳金枝原 告 王鄭彩霞

高林阿乃陳貴華胡家媚王仁雄楊明軒馬順隆梁保雄王英茂張溢財張洪玉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被 告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