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5號反訴原 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反訴被 告 麥陳金枝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