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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薛基銘

薛基釧薛基炎薛鐵吉尹薛明薛泫勻(原名孔薛文珠)原 告 薛明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許明德律師被 告 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被 告即反訴原告 倬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林汶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