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郭至平被 告 鍾勝昌(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鍾秋玲(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鍾昀叡(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鍾昀翰(即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鍾昀蒲(兼鍾添榮之承受訴訟人)葉淑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