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號上 訴人即原 告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潤群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3,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