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言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9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