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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郭美雀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被 告 宋佩霞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裁定移送審理(101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嗣原告於102 年5 月16日再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967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賴文姍法 官 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