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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林純瓊被上訴人即被 告 郭進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進山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2號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裁判日期:2013-04-22